由於不滿台北地方法院因併案後,更換法官,律師鄭文龍在羈押庭舉行前,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遞出「法官迴避聲請狀」,而台北地方法院受理後,目前已經分案審理;不過,聲請法官迴避,除非法官與當事人有親戚關係,不然要證明行事偏頗並不容易。
陳水扁都已經進了台北看守所了,律師聲請的法官迴避案,卻才剛分案出爐,將由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君鳳裁定,不過外界評估,通過機會恐怕真的是微乎其微,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第17條中,羅列出法官必須迴避裁判的理由,前提就是法官必須和被告具有親屬、婚約,或其他特殊關係,導致有可能影響公正判決,法官才需迴避。
由於8種情況都不符合,鄭文龍才依據第18條的第二款,表示地方法院分案不公,懷疑法官「可能」做出不公平判決,來向法院聲請「法官迴避」;而流程則在律師遞交迴避狀後,地方法院同樣抽籤分案,交由法官裁定,而結果,一種是駁回聲請,反之理由成立,則原本羈押庭的裁定就會無效,不過在過程中,原本的羈押庭無需暫停。
不過衡量扁律師提出的「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由於扁和法官間既沒新仇也沒舊恨,而律師所提「分案不公」也不是法定迴避事由,也這招法官迴避保阿扁策略,幾乎可以說是毫無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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