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金馬維建、馬維辰兄弟和母親杜麗莊,宣布要將97年度領的薪資、獎金總計2千4百萬全數退回,法界人士認為馬家這樣做,塑造社會形象的效果大於實質意義,姑且不論涉案與否,但這樣的舉動並沒有法律上的效用,就算真有涉案,捐款換減刑的動作,也要在法庭上經過法官或檢察官認同才有法律效力。
元大馬家3人退回2400萬薪資,外加捐出2億公益款,在特偵組續查二次金改的當下,如此大動作,難道是用低姿態換過關的法律策略?
律師莊秀銘:「縱使你要捐款減免你的刑責,也必須有具體的個案在法庭中,(經過同意)才能產生法律的效果,如果你自己私底下捐款,沒有法律上的意義,所以我想他們這樣的動作,大概只是在製造所謂的形象。」
也就是說,馬家搬出這2億2千4百萬,對於案件沒有實質幫助,頂多是改善社會觀感,塑造良好形象,姑且不論馬家兄弟給扁家的18萬美金,前元大證董事杜麗萍搬2億進官邸,還有替吳淑珍搬運7.4億現金的動機,是否和元大併復華二次金改有關聯,但懂得自我檢討的態度,的確給了檢方好印象。
就像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儘管因為龍潭購地案收了3千萬賄款,但因為全數繳回,又向檢方供述扁珍2人犯行,被求減刑或免除其刑,蔡美利家族分配蔡明哲收受不當的238萬美金,事後全數繳回,外加蔡明哲又轉為汙點證人,使得蔡美利姐弟3人,得以減輕其行或免刑,換句話說,想要全身而退,用知錯能改的誠意面對司法,已經先取得50%的通關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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