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等3人獲判無罪,最主要法官認定「言論可受公評」,加上立委享有免責權,就算是指名道姓說雷學明等6人「就是收賄團體」,也屬於「善意評論」;對此雷學明委任律師很不服氣,他認為直接點名就是「陳述事實」,應該要拿出證據,而非躲在保護傘下亂說話卻不必負責。
雷學明委任律師徐履冰:「這些人我們要求國家趕快究辦,他哪裡會是評論呢?」
沒有疑似或可能,每一句都是肯定句,立委徐國勇94年底的記者會,指名道姓說雷學明等6人「就是」收賄團體;法官認為,這是「善意的評論」,原告律師很不服氣。徐履冰:「我們認為說這恐怕不是評論吧,應該是陳述事實吧,你就要負責證明是真的啊,真偽在哪裡?」
判決書載明,原告因拉法葉艦案遭起訴和彈劾,2名立委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但更關鍵的是,憲法保障立法院內的言論免責權;陳水扁部分,他說有共犯要追查,並未點名誰收佣金,也沒編造收賄情節,法官認為非出於惡意,可受公評。
但相較於「柔性政變」,宋楚瑜打民事侵權官司,告扁求償勝訴,雷學明等人提告刑事誹謗,反而敗訴,民法刑法之於言論自由、標準大不同。徐履冰:「原告願意接受最嚴格的檢驗,什麼意思呢?我既然敢告你刑事,你一定用509號(意見自由)抗辯。」
金酒公司董事長雷倩:「一審程序中間,不管庭內或庭外的陳述,都可以成為 我們(上訴)補強的證據,他在庭外與庭外的陳述,足以證明他的故意與惡意。」
厚厚一疊剪報、立院公報等8項卷證,不被一審法官採納,雷倩依然信心滿滿,希望爭取二審重新裁量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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