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天就萊劑零檢出地方條例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台北、台中、台南、嘉義市議會認為行政院函告食安地方自治條例無效,侵害地方自治權。行政院及衛福部則主張合憲。
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美豬(萊豬)去年元旦起開放進口,行政院於109年12月31日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台北市議會、台南市議會、台中市議會、嘉義市議會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就萊劑零檢出地方條例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邀請4聲請人、行政院政務委員鄧振中、衛福部政務次長薛瑞元及專家學者出庭陳述。
台北市議會主張,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並未牴觸中央法規,行政院函告該等自治條例無效及不予核定,已違反憲法賦予地方自治團體的制度性保障,侵害地方機關的自治權。
嘉義市議會表示,嘉義市食安管理自治條例非但不會侵害中央職權,反能在中央的基礎上,更符合嘉義市市民不願食入含萊克多巴胺豬肉的需求,讓食品能達到市民期待的安全品質,中央應尊重地方,不應片面函告無效。
行政院及衛福部指出,無論國內生產或國外進口的豬肉及其製品,是以國內市場流通為目的,其輸入、加工、運送、販售等經常散布於全國各處,並非侷限於單一地方轄區,沒有因地制宜的必要。
行政院及衛福部表示,本案並無「地域空間」及「社會脈絡」的在地性特徵連結,也未具有「地方差異」,而無「因地制宜之必要性」,且事涉國際貿易與外交承諾,顯然屬於中央專屬事項,與司法院釋字738解釋所處理的「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距離」顯不相同。
不過,台北市議會指出,北市食安自治條例僅限制北市轄區販售的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並未限制進出口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與國際貿易政策無涉,並未牴觸憲法規定,也未使國家違反國際法或造成貿易障礙。
台中市議會則主張,憲法第107條第11款雖然規定國際貿易事項專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但中央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而地方自治團體根據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8款及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行訂定自治條例,禁止運輸販賣或使用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是保障地方食品安全及品質,並未違反憲法國際貿易事項專屬於中央的規定。
行政院及衛福部表示,在國際法及WTO體制下,中央及地方政府均為有履行國際法義務的責任。就本案言,地方政府限制甚至禁止進口產品的情形,同樣有遵守SPS協定要求的義務,倘不按照國際標準,又無從提出科學證據及風險評估為其理由,則此種單純基於其他考量各自為政,不符合WTO的規範。
兩造陳述辯論要旨後,大法官接著詢問聲請人、關係機關及專家學者,4聲請人及行政院、衛福部結辯後,審判長許宗力宣布辯論終結,將另指定期日宣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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