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委員高志鵬因圖利罪,遭判刑4年6個月確定入監服刑,去年假釋出獄。高志鵬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等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部分不受理。
高志鵬被控藉關說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承租價購案,收取業者新台幣50萬元政治獻金,法院更二審依圖利罪判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全案定讞。
高志鵬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向新北地檢署報到後,暫發監台北分監,後來被移到宜蘭監獄服刑,又轉到桃園八德外役監獄,去年2月假釋出獄。
高志鵬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第18條、第379條第2款、第389條第1項、第420條第1項第5款、第441條及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2款等規定,或各該條文本身,或結合其他條文一併適用的結果,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憲法公平審判原則,去年12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79條第2款、第389條第1項、第420條第1項第5款、第441條等規定,高志鵬僅提到有規範不足情事,沒有具體指摘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確定終局判決分案時,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相關規定尚未公布,因此裁定不受理。
至於高志鵬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8條違憲部分,憲法法庭另行審理。
高志鵬先前也認為最高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他有罪確定,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牴觸憲法第63條,因而聲請釋憲。不過,當時大法官認定,高志鵬沒有具體敘明圖利罪究竟有何違反憲法之處,裁定不受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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