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為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鑒於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之情形愈趨頻繁,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於會後發布新聞稿說明,實務上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台灣法律規範,已嚴重影響台灣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有必要予以強化管理。
陸委會表示,此次修正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為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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