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重提自治條例礦石開採景觀特別稅,每年分2期按開採量採累進稅額徵收,每公噸徵收新台幣50元至70元不等,花蓮縣議會今天二讀通過,縣府表示,待三讀通過後,最快12月開徵。
花蓮縣政府民國98年起訂定礦石稅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特別稅最長開徵年限4年,去年改為1年,屆滿後縣府須重新訂定自治條例。礦石稅每年開徵近10億元,是花蓮縣最大筆稅收。
因開徵年限屆滿,縣府今年重提「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送審,不過因上會期縣議會以適法性重大爭議為由退回,相隔2個月,縣府修改條文內容後這次再提,今天進入二讀會。
花蓮縣政府重提草案,主要修改條文內容為課徵年限從1年改回4年,每年分2期開徵;課稅標準依級距與累進稅額的方式徵收,每期開採1萬公噸以下,每公噸課徵新台幣50元;每期開採1萬至10萬公噸,課徵50萬元,超過1萬公噸,每公噸課徵60元;每年開採超過10萬公噸以上,課徵590萬元,超過10萬公噸部分,每公噸課徵70元。
審議過程,議員意見兩極,引起激烈討論。國民黨議員黃馨認為,縣府應交代稅收用處;議員田韻馨表示,縣府以景觀維護為名課稅,應明確說明用於開採地景觀維護的規劃;民進黨議員張美慧認為,應專款專用。
主席、議長張峻裁示具名投票,出席27名議員,共20人舉手贊成縣府所提草案,主席敲槌宣布完成二讀。預計明天進入三讀程序,因三讀僅做文字修正,不影響實質內容,全案等同通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會後接受媒體採訪表示,感謝議會支持,三讀通過後,將盡快報內政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同意備查後,行政程序約1個多月,最快今年12月公告開徵。
呂玉枝指出,從屆滿提案修法到通過,約有4個月空窗期,縣府損失約3億多元稅收,新版本預估1年可徵收9億多元,相較舊版本少約3000多萬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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