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提案「礦石稅」自治條例,日前在議會程序會遭退回,縣府認為不符法定程序,不具法律效力,應進入大會討論,引起府會攻防。議會今天重申,因適法性重大爭議依法退回。
礦石稅每年開徵近新台幣10億元,是花蓮縣最大筆稅收,因開徵年限屆滿,縣府重提「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送審,在縣議會程序大會就被退回。府會各有見解,連日不斷透過新聞稿、召開記者會表明立場。
花蓮縣政府指出,當天主持會議的議長兼程序委員會召集人張峻,就個人意見決定退回不排入議程,經法界人士討論後認為不符議事程序,並不具法律效力,縣會應繼續審查礦石稅草案。
花蓮縣議會上午舉行「退回礦石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說明會」,包括議會秘書長陳德惠、議事組主任潭進成,以及法制室主任余玉琳出席說明。
余玉琳指出,「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的徵收自去年12月至今年2月,共5個判決都是敗訴,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定讞,分屬不同股法官承辦,大家見解一致,很難得一見。
至於是否不符議事程序,余玉琳指出,經與會委員討論,議會認為徵收稅額具適法性重大爭議,針對違法爭議,按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主席可直接駁回,「議會沒有未審先判,是不知道怎麼判」。
潭進成指出,程序委員會共收到66件縣府提案、1件議員提案,11日經討論後退回礦石稅,確定沒有進入這次臨時會。
張峻則是透過臉書發文「花蓮縣政府不屑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不採花蓮縣議會的決議,連花蓮縣議會的監督權也要干預,花蓮正在上演一場無所不用其極的行政權不服司法權,追殺監督權的醜戲,因為有霸道的行政權,才更加凸顯監督權存在與創立的價值,花蓮縣議會將堅決做對的事。」
這次礦石稅違法性爭議,起因於縣府在民國105年公布的自治條例,稅率從原有每公噸計徵10元,提高到70元,福安礦石業者認為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稅額調高上限30%」規定,提出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漲幅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稅額調高上限為30% 的規定,判決福安勝訴;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不服再提上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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