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局為避免員警久任衍發風紀案,執行6年輪調制度,異動413名官警。警政署今天表示,每年皆要求各警局執行輪調,若訂定比警察人員陞遷辦法更嚴格措施,皆尊重。
警政署指出,基於增進員警職務歷練及避免因久任發生風紀案,各警察機關應針對主管職務、有管轄區員警執行任期調職,並依民國94年發布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執行。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規定,同一單位、管轄區任期為3年,期滿必要時連任1次,也就是員警同一單位可待滿6年。
警政署表示,為落實遷調規定,每年皆要求各警察機關,應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執行輪調措施,各警局皆依照規定並定期調整人事。
警政署指出,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規定主管職務及有管轄區域員警職務任期,僅調離管轄區域或單位,未強制調離原機關單位,包含派出所、分局、科室等。
警政署表示,各警察機關基於內部管理、勤業務運作等需要,在合理、必要範圍,執行員警職務遷調或定期業務輪調作業,就算訂定比警察人員陞遷辦法更嚴格管理措施,只要沒違反辦法,皆尊重。
台北市警察局昨天指出,基於內部管理及業務運作等需要,及避免員警因久任發生風紀案,考量管轄區員警及派出所帶班巡佐等職務特殊性,訂定職務輪調作業。
北市警局表示,這波人事輪調,包含警察局股長及各分局組長、主任及隊長等滿6年,應跨機關輪調;刑責區及警勤區等有管轄區員警滿6年,也應跨機關遷調,像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等,共異動413名官警,統一16日到任。(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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