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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30公尺外拍 漏張碧琴、彭紹瑾投票

新竹 報導
發佈時間:2009/12/05 13:1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一級戰區新竹縣,今天上午投票過程中,出現一點小插曲,警方推擠媒體,要媒體退到30公尺外,說不能在投票所內拍攝,避免攝影機刺探選票內容,1個小時後,新竹縣選委會才修正規定,說有記者證的人,可以入內拍攝,但這一來一往,讓媒體因此錯過張碧琴跟彭紹瑾投票鏡頭,只來得及拍到邱鏡淳。

員警:「30公尺線外。」記者:「這個是哪一條規定?可不可以幫我們說明一下?」

拉起尼龍繩,畫出楚河漢界,選務人員強硬把媒體拒於投票所30公尺之外。員警:「請你們退後、退後,我們現在開始蒐證了喔!」記者:「拜託你們不要這樣好嗎?你們要交代,我也要交代啊!奇怪!」

又推人又擋鏡頭,說就算有選委會製發的記者證,也只是拿來辨別身份而已,不能入場,但根據的是哪條法?看半天還找不到。

記者:「重點請您念出來,謝謝。」選務人員:「好、好、好,這一條,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這一條。」記者:「我們沒有刺探喔!」選務人員:「問題是...,問題...。」記者:「你不能假定我們,我們怎麼會刺探?」選務人員:「問題是你們有攝影機。」

強硬執法的結果,媒體完全拍不到最早投票的張碧琴投票畫面,彭紹瑾也只拍到一點點。

記者:「特別穿一身紅來投票?」新竹縣候選人張碧琴:「我跑場好像也是這個樣子,當然也是希望求得喜氣,求得好運嘛。」

新竹縣候選人彭紹瑾:「你看我滿面笑容,應該還可以啦。」

選務人員所謂的選罷法65條,是指不得以攝影器材刺探選票內容,但媒體向來要拍攝的,是候選人的動作,與選票無關,而所謂30公尺,是選罷法108條,限制投票所四周,不能干擾、勸誘他人的距離,跟媒體拍攝也無關。

新竹縣選委會總幹事林明德:「有分發到記者證,是可以往裡面拍。」

終於,1個小時後,新竹縣選委會修正規定,有記者證者,得於投票所外,或開票觀眾席上拍攝,但規定修正後,有陣營就抗議,投票過程,候選人曝光機會引發爭議;選務人員過度解讀,警方擴大執法,縣警局長躲得飛快,避而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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