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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遭雇主性騷擾還得向其申訴 民團促修法補漏洞


發佈時間:2021/04/27 14:52
最後更新時間:2021/04/27 14:52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多位立委今天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質疑如果發生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被害人得向雇主申訴,反倒成為法律漏洞。對此,民間團體呼籲儘快修法,補全法律漏洞。

民進黨立委范雲、蘇巧慧、陳秀寳、周春米、羅美玲、林宜瑾、林楚茵、賴品妤、吳思瑤等人今天在立法院共同舉辦「研修性別工作平等法」系列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民間團體及政府部門討論「補全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之法律漏洞」,主張將「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已施行近20年,實質推進台灣性別暴力防制及保護,但民間團體反映,實務面出現「法規不妥善」,職場受僱者缺乏保障等問題。例如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性騷擾相對人為雇主時,仍由雇主來處理被害人申訴及調查,導致雇主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情形層出不窮。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指出,當性騷擾相對人為雇主時,還要受害者直接找雇主申訴,這是不可期待;若能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就能啟動調查。

如何補全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的法律漏洞,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表示,建議增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4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者,受僱者向地方主管機關請求調查。雇主應協力配合調查,並提供必要資料或資訊。雇主已進行調查者,應停止調查之程序,並將調查相關資料移請主管機關續行調查。」
 

莊喬汝也提及,應修法明定「何謂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及新增「最高負責人規避調查之行政罰」;婦女新知基金會主張,增訂地方主管機關依13條第4項,調查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時,得裁處行為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圖/中央社)

曾任法官的立委周春米主張3個修法方向。她指出,第一,雇主是性騷擾行為的加害人時,雇主在調查程序中應自己迴避,直接由主管機關介入,趕快確保相關損害能夠停損,讓事實的調查能夠充分與完備。第二,雇主是性騷擾行為加害人時,如果規避調查,要有處罰。第三,雇主是性騷擾行為加害人時,加重處罰。

與會的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提醒,很多性騷擾受害人怕影響工作,離職後才敢提出申訴,離職後沒有專業人員陪伴或專業諮商協助,在接續尋找工作時也沒有人可以協助,受害人的身心修復這部分,未來在進行修法時也應思考納入。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吳志光表示,支持修法工作,他說,「這是遲來的正義」。

勞動部今天派員與會,聽取學者專家和立委所提意見。主持公聽會的范雲表示,呼籲勞動部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對案,以加速修法工作進行。(中央社)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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