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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康復者出具解隔離治療證明 雇主不得拒絕復工


發佈時間:2021/07/14 16:17
最後更新時間:2021/07/14 16:17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勞動部今天表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確診者康復者出具「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就代表已治療康復且無傳染之虞,雇主不可拒絕康復者銷假返回工作請求。

國內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持續,確診者經治療後陸續回到原本工作崗位,但現傳出有雇主要求確診康復者出具PCR檢測陰性或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等證明文件,才可以回職場上班。

 

對此,勞動部日前釋出相關QA,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今天表示,各地方政府的衛生主管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經治療、評估結果認為確診者無繼續隔離治療必要時,從解除的隔日起3日內會作成「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

王厚偉表示,當確診康復者出具地方主管機關開立的「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就可確認其已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康復且已無傳染之虞,雇主或其代理人依約不得拒絕其銷假返回工作請求。

王厚偉也提到,在此情況下,雇主不讓勞工回去工作崗位的理由並不存在,雇主就可能積欠勞工工資、有薪資未全額給付給勞工之虞;依照勞基法,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
 

此外,如果勞工遭到雇主任何不當對待或出現不公平待遇,也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檢附具體事證向各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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