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大家自由戀愛,互相追求是常見的舉動,但如果分寸沒有拿捏好,恐怕就有可能觸犯「跟騷法」,像不少男性朋友,想要追求異性,但萬一拿捏不好,是不是就會變成過度追求呢?對此律師也解釋,「跟騷法主觀意識比較重,還是要依照相關單位擬定,甚至「過度」的定義,是否也要達到一定次數才能成案。
記者廖凡漪:「4/22跟蹤騷擾草案通過了,但是還是有相當多的民眾,認為過度追求或者騷擾等行為的界線相當模糊。」
民眾:「過度追求我只要打開簡訊,只要看到我就不舒服,其實這很主觀啊。」
其中草案內明訂8種行為,監視、跟蹤、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或者過度要求約會等,就像幾年前,發生在高雄前鎮有男子,追求一名女子整整七年,甚至期間還到女子工作場所騷擾,報警提告還是沒辦法解決,只能搬家,這個案件就適用跟騷法其中一項,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但是要到什麼程度,能成案,讓民眾擔心,過度追求,該如何界定?
男性民眾擔心,法案通過後,死心塌地,跟過度追求的認定,恐怕就只有一線之隔,拿捏不好,追求者就可能變成加害者。
律師蘇文俊:「過度追求這件事情要看當事人主觀上,感受之外還要有一個客觀上,超過常人一般能接受的範圍,才會符合過度追求要件。」
律師指出,跟騷法主觀意識比較重,還是要依照相關單位擬定,達到一定次數才能成案。
律師蘇文俊:「要追求你但是已經明確拒絕,持續違反意願,這些可能都會列入,到過度追求的範圍裡。」
律師指出只要被追求的人感到不舒服就可以提出,所以現在民眾要更加注意追求手法,而跟騷法成立就是為了預防更多遺憾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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