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教文聯席會議今天初審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與官員取得共識,增訂教職員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的條文。
不過,對於教職員退休後所領的月退休金等金額,要按哪個「指數」調整比率,及再任私校條款違憲,是否刪除停領月退等重要條文,因無法取得共識而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現行軍公教人員在職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須納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師規定不同,為讓軍公教與勞工、私校教職員領取退撫給與課稅規定一致,行政院會今年3月4日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5案,教育部次長林騰蛟、銓敘部長周志宏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聯席會議今天討論時,在場立委與官員取得共識的條文為,在現行條文第8條增訂第5項,規定「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另一項修法重點,在於教職員退休後所領的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是否要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還是依據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關注的重要民生物資消費者物價指數累積成長率等定調整比率,或是至少每3年或4年應予檢討。
林騰蛟指出,消費者物價指數是所有家庭購買消費性商品及服務價格變動的平均情況,相較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關注的重要民生物資消費者物價指數,僅有食品及清潔用品等17項指數,較具整體參考性,且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等也均參考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年金給付。
由於在場立委與官員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
此外,退休再任私校職停領退俸規定在民國108年8月被宣告違憲,行政院會3月4日通過相關配套修法,刪除違憲條文,也是這次修法的重點之一;與會立委提出質疑,這樣的修法是否真的能符合釋字第783號解釋意旨,行政單位仍需檢討。經討論後,此條文保留。
另外,對於這次修法通過後的實施日期,行政院版定在111年1月1日,但多位朝野立委都希望能改為110年1月1日,讓政府的良法美意趕快上路、讓公平可以現在看到。
林騰蛟說,考量調整課稅規定涉及眾多扣繳義務機關實務作業及資訊系統規劃建立相關事宜,須有一定準備期,希望立委採行行政院的版本。
此部分朝野立委與官員討論許久,仍無法取得共識,也予以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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