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統計,截至14日,海外資金專法上路1年半,共有1105案、新台幣2350億元申請匯回,受春節假期影響,僅比一個月前統計小增11案、14億元;財政部近日也修正相關違規裁罰規定,明定一致的開罰標準。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海外資金專法)2019年8月15日上路,為期2年;距專法8月14日落日,時間只剩半年,財政部統計,截至2月14日,申請案共1105件,金額2350億元,其中有1057件、2297億元已實際匯回台灣。
財政部官員表示,專法上路首年,也是等到最後幾個月優惠稅率即將截止適用,案件量才爆衝,將持續觀察未來半年情形。
另一方面,財政部近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簡稱參考表)中屬資金專法部分規定,讓國稅局於開罰時有一致的裁量基準,並視情節輕重,調節適當的罰鍰倍數。
海外資金專法規定,個人及企業申請適用專法,將海外資金匯回受理銀行帳戶後,銀行必須從中扣繳稅款並向國稅局申報,個人及企業申請適用專法時填寫的申報資料、檢附文件也要屬實,若違規,除非情節輕微可減罰或免罰,其餘都得按照前述參考表開罰。
受理銀行如果沒有按規定扣繳、申報,將處未扣繳或短扣繳稅款的0.2倍至1倍罰鍰,舉例來說,銀行若已限期補扣繳並據實申報,可處最輕0.2倍罰鍰,但若被發現是故意違規,則得處最高1倍罰鍰。
同時設有減罰條款,銀行未扣繳、短扣繳金額在新台幣70萬元以下,最終罰鍰可減輕2成,若為首犯,可再減罰2成,但故意違規案件,則不適用。
另一方面,受理銀行若有依規定扣繳、但未申報,按規定將處扣繳稅額20%罰鍰,此次修正明定罰鍰區間最高不可超過2萬元,最不能低於1500元。
在個人及企業部分,若有申請資料或檢附文件不實情形,首犯將罰3萬元,第2次違規罰10萬元,第3次以上違規以及故意違規者,均開罰30萬元。
財政部官員表示,實務上尚未出現個人、企業或銀行的違規案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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