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權之爭,經濟部8月間准許市場派股東召集股臨會,市場派訂於21日召開;大同公司不服經濟部准許處分,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今天認定不符停執要件,予以駁回。
全案緣於,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於6月30日股東常會會議中任主席,指示所屬人員於會議中逕行扣除「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股東,總計28戶共12億4746萬多股(約占大同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3.32%),並表示辦理股東會報到時,不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給這些股東。
遭扣除表決權的股東、市場派林宏信等人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向經濟部送件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
經濟部審酌大同公司扣除表決權的行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前認定林郭文艷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提出刑事告發,並對大同公司予以行政糾正、命其不得自辦股務等情,認為林郭文艷逕行扣除表決權,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維護全體股東權益,無法期待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與股東會主席能遵法召集,因此8月間以原處分准許林宏信申請。
林宏信訂於10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大同公司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並在訴願程序申請停止執行,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法院今天認定,大同公司未說明原處分有何情況緊急非得跳過訴願程序,要由行政法院即時處理;原處分執行,沒有難以回復的損害及難以認定有急迫性。
法院指出,若准停止執行,對大同公司全體股東及資本市場秩序等公益,將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本件不符聲請停止執行要件,因此駁回,可抗告。(中央社)
最HOT話題在這!想跟上時事,快點我加入TVBS新聞LINE好友!
◤Blueseeds永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