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今天表示,農委會去年辦理小型農機補助計畫,未訂有禁止轉讓期限條款,部分受補助者短時間內就辦理農機具轉讓或贈與;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農糧署已修訂補助計畫規範。
審計部今天表示,農糧署為促進農業升級,加速耕作機械化,並協助紓解農村農業勞動力不足問題,108年度辦理小型農機補助計畫,核定經費新台幣7億9992萬餘元,執行數7億8321萬餘元,執行率97.91%,補助農民購置小型農機計8萬6598台。
審計部指出,經3月查核發現,補助計畫的作業規範中,沒有規定農民接受補助購置農機後的適當年限內不得轉讓、轉售,截至3月底已有22案受補助案件申辦農機使用證異動,包括轉讓者8案,贈與者2案,註銷者12案。
審計部表示,其中甚至有在108年5月6日購入,5月9日就辦理轉讓登記,亟待檢討補助作業規範的妥適性,審計部在109年5月請農委會督促農糧署檢討改善。
審計部指出,後續追蹤改善情形,農糧署已在109年5月25日修訂補助計畫作業規範,增訂農民接受補助購置的農機,在5年內禁止轉讓、轉售規定,違反規定者除繳回補助款外,5年內不再給予補助,以提升經費運用效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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