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訂定禁止業者在台灣代理、經銷中國大陸OTT TV服務條款,今天公告即日起生效,NCC可據此依法查證。
經濟部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於8月18日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預告期為14天,9月1日期滿,今天正式公告即日起生效。
依據內容,若有業者替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代理、經銷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 TV),及提供其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可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查處。
依該項條例,NCC可處違法業者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要求停止或改正,且得連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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