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世界上實施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主要分為「參審制」、「陪審制」。國民法官法依國情調整,融合陪審、參審優點,並非傳統、典型的參審制。
所謂「國民參與審判」,是指讓完全沒有審判專業知識、經驗的一般國民加入審判程序,參與聽訟、問案及最後判決形成的過程。世界上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國家,大致可區分為「參審制」或「陪審制」。
「陪審制」發軔於英國,施行者主要為英國及曾為其殖民地的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如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香港。
陪審制主要由參與審判國民專責獨立進行事實認定,法官專責法律適用,彼此分工;通常是逐案隨機選任出參與審判的國民,於案件審理程序結束後,被選出的國民即解除審判職務。
參審制則盛行於歐陸法系國家,例如德國、法國等,由法官與參與審判的國民一起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通常賦予參與審判國民一定的任期,被選出的人可能在任期內參與多個案件的審理。
近年來,鄰近的東亞國家日本、韓國所引進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則分別結合了參審與陪審的特色,如日本於2009年施行的「裁判員制」與韓國於2008年施行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
司法院自1987年起即有「國民參與審判」的討論與倡議,期間提出相關草案,因法理上爭議,各草案均遭受擱置,無法完成立法程序。今天三讀通過的國民法官法融合參、陪審優點,並參考長期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經驗而來。
新法中,國民法官人數參考陪審制,是職業法官的兩倍。司法院表示,國民法官的人數可於評決時可發揮優勢,充分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人民也可當場、適時監督法官有無不當影響言行。
國民法官的選任方式參考陪審制,採逐案隨機選任;卷證提出方式,也參考陪審制,起訴時,卷證不併送至法院(採起訴狀一本主義);當事人獲知卷證方式,國民法官制參考陪審制,是由檢、辯雙方開示。
司法院指出,「國民法官」制的審理中調查證據方式,參考陪審制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國民法官制已呼應主張陪審制的聲音,採納多項陪審制重要特色,並非傳統、典型的參審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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