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核釋,台商解散、清算境外轉投資公司所分配的清算所得,性質形同每年獲配的境外轉投資收益,一樣可適用海外資金專法匯回;會計師認為,有利台商更順暢調整境外布局。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海外資金專法)今年8月15日上路,為期2年;實施後首年匯回資金以稅率8%課徵,次年提高至10%,匯回後若進行實質投資,可再享減半優惠稅率,個人及企業均可適用。
財政部官員說明,企業部分可適用專法的海外資金僅限「境外轉投資收益」,根據條文,指的是營利事業自其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的轉投資事業獲配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官員指出,先前曾有業者來詢問,從條文來看,如果是解散清算符合資格的轉投資事業,所獲配的清算所得,看起來似乎無法適用專法。
財政部官員表示,因應外界詢問、檢視後認為,這一塊原本就在專法想鼓勵的範圍內,因此於23日發布解釋令,明確釋疑;台商清算解散轉投資企業所獲配的剩餘財產,其中超出原始出資額部分的清算所得,由於性質類同於從轉投資企業獲配的投資收益,也可適用專法。
財政部提醒,有這類情形的企業,應檢附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或股東會決議解散議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作為證明。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表示,近期台商因受到美中貿易戰及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境外公司「經濟實質法」修訂影響,多有企業重組或調整企業投資架構的想法,隨財政部明確釋疑,預計應可加速企業調整境外布局腳步,有利資金回台意願。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巨峯指出,在BVI等地經濟實質法規相繼施行下,企業若考量結束境外子公司,可把握專法2年施行期,匯回清算所得,適用優惠稅率,若有實質投資,在符合規定前提下,可申請產業創新條例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等租稅優惠。
不過林巨峯提醒,台商在考量時,仍應併同思考關閉境外子公司可能衍生的稅負影響,比較適用一般稅法課稅的差異,且要留意,要適用專法必須有實際資金匯回才可適用。(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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