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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鎮慧認罪 扁律:不影響扁官司

記者 劉邠如 / 攝影 葉蒼霖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9/02/19 18:5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陳鎮慧在法庭上認罪貪污,承認證明國務費是不法所得,衝擊陳水扁官司,今天陳水扁律師團,在扁辦開會研擬對策,對於陳鎮慧的認罪,律師認為,陳鎮慧作帳明知發票不實,陳水扁最多涉及不當得利,而非貪污,再加上律師認為,檢方不斷提出以「認罪」,換取「免刑」的做法,已經明顯違法,主張陳鎮慧的認罪不具有證據力。

陳鎮慧認罪了,陳水扁的律師卻不擔心。

陳水扁律師石宜琳:「會計室人員,她一看知道說這個發票,跟這個申請國務機要費本來就不符,沒有所謂陷於錯誤的問題,今天縱使將國務機要費交付的話,那也不是因為陷於錯誤而交付,那所以這個部分應該屬於,總統府內部的行政管理,或是民事上的不當得利,主動返還的問題而已啊。」

律師團訴求,將陳鎮慧認罪的部分和扁切割,將責任回推,簡單的說,律師認為,基層明知發票不實,自己還要核發款項,陳水扁最多就是涉及不當得利,而非貪污。

而要是這樣的訴訟策略還不能奏效,律師團還有一招。石宜琳:「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一項的規定,脅迫啦、利誘,這都不具有任意性,那你今天假如是說以免刑,作為一個利誘的話,沒有任意性,這(認罪自白)恐怕也不能當證據。」

力拚陳鎮慧的認罪自白,不具證據效力,不過法官恐怕不會這麼看,由於洗錢罪的成立必須是不法所得,陳鎮慧的認罪,只能做為,推翻扁家海外匯款,全是企業政治獻金的說法,使得扁珍的貪污罪名得到佐證。

但在陳鎮慧也表示不確定,扁家的錢究竟是不是不法所得之下,陳鎮慧認罪的效力,還得看法官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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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鎮慧#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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