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被公懲會認定違法兼職判處申誡,管中閔律師說,公懲會恐違憲解釋,限制公務員撰文投稿的言論自由。執業律師陳敬暐認為,公懲會僅就本件個案是否該當違法兼職審判,應無涉限制言論自由的問題。
監察院以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在擔任國家高階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期間,涉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並賺取稿費,1月間彈劾管中閔,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公懲會認為,管中閔身為政務人員,卻持續、匿名撰寫評論,屬於「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的廣義業務行為,且與本職的性質或尊嚴有妨礙,屬非法兼職,並損及相關部會首長形象,違反行政倫理,有礙職務尊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昨天判決申誡確定。
管中閔律師今天發表聲明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沒有隻字片語限制公務員言論自由(撰文投稿),但公懲會將此規定解釋轉化為對公務員言論自由的限制,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意旨有違。
聲明也提到,公懲會引用大法官釋字第71號解釋,作為限制公務員撰文投稿的言論自由依據,恐有違憲解釋之嫌,大法官釋字第71號解釋同樣沒有任何文字限制撰文投稿的言論自由。
對此,陳敬暐認為,公懲會相較於大法官會議屬於普通法院,只能針對個案具體事實進行認定並適用法律,換言之,公懲會探究的是管中閔有無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的兼職規定,而非審查管中閔的言論自由。
陳敬暐說,管中閔經常、反覆投稿的社會性活動符合業務的定義,且領有報酬,公懲會據此認定違法兼職,僅屬於法院對於個案的認事用法問題,管中閔的律師若認為所適用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侵犯人民言論自由,應聲請釋憲。
另方面,公懲會在管中閔案新聞稿也提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目的,在於保障社會每一個人得以獨立自主的充分表現自我,進而促成社會價值與文化之多元,但是國家基於公務員的特殊身分及具有之權責,得以法律明定予以適當之限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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