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鍾佳濱提案修法強制訴訟離婚雙親實施親職教育,勵馨基金會及多個團體今天齊聲反對,認為此舉恐污名化離婚,且強制實施也難有效果,更可能帶來司法壓迫或傷害。
鍾佳濱提出家事事件法第10之1條條文增訂草案,新增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應連結相關資源,並通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的關係人,接受免付費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若無故未接受親職教育,將開罰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鍰。
勵馨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兒童福利聯盟等團體今天共同召開記者會反對修法,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台灣平均每年有超過5萬對的夫妻離婚,其中有15%會進入法院訴訟離婚,但離婚訴訟並不是罪,而是雙方在協商過程必須因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等因素而走入法院,立委計畫讓訴訟離婚者強制親職教育,且更有附加條款罰鍰,可能會污名化離婚。
勵馨基金會社諮部總督導杜瑛秋表示,親職教育立意良好,但不適合在訴訟離婚全面強制實施,這恐污名化離婚家庭,讓外界認為離婚家庭都會有兒虐等問題,且在國際上,只有極少數國家像是新加坡有實施全面親職教育,至於強調人權的法國、歐盟則都沒有相關課程或法規。
杜瑛秋表示,親職教育牽涉到意願,若是強制實施,達到的效果也很低,當強制親職教育、諮商或輔導的過程表現可能被法官作為訴訟證據或心證時,也將形成司法權力壓迫,促使弱勢者更弱勢。
此外,由於提案有附加罰鍰條款,杜瑛秋也說,親職教育、諮商或輔導通常是平日上班中進行,民眾被迫上法院調解、開庭及接受親職教育,除了可能影響工作,且當有一方家長被罰鍰時,情緒更可能波及子女。
兒福聯盟政策中心主任李宏文則認為,政府應將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照顧規劃納入所有離婚流程中,這才是實際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勵馨基金會表示,親職教育不應強迫,也不應訂定罰則,以去除離婚污名,且原有家事事件法就已有明文規定,法官可透過自願或裁判有需求當事人參與親職教育,並不需額外修法,政府應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強制親職教育的成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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