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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追加2罪 扁怒駁被當流氓羞辱

記者 賀乙舜 / 攝影 葉蒼霖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9/01/19 18:52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扁案首度開庭,檢方就出招,追加藉勢強募財物和圖利兩項罪名,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併科1億罰金;陳水扁深覺受辱,反問他到底跟誰勒索?還說當過多年律師沒看過這種事;不過律師宋耀明指出,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開庭時,檢方也追加起訴背信罪,但法官審理的是犯罪事實,追訴法條的參考意義大於實質。

法庭上,原本和律師有說有笑的陳水扁,聽到檢察官追訴他藉勢勒索強募財務罪,整個變臉,氣憤反問,「我到底是向誰勒索了?檢察官把我形容成地痞流氓,這是莫大的羞辱,更是二次傷害」。

怪不得他反應這麼激烈,因為檢察官追加的藉勢強募財物罪,可處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而對於非主管事務、明知違法卻利用職權圖利,也是5年以上的貪污重罪。

陳水扁說,以他過去多年執業律師的經驗,從沒看過這種事,但其實類似情形,不久前才發生在總統馬英九身上。律師宋耀明:「檢察官主張要追加罪名,這是很常見的,馬英九特別費案,檢察官也在二審的時候,另外再追加背信罪啊。」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一審辯結前得就相牽連的犯罪追加起訴,但法官審理和判決的重點在於犯罪事實,檢方起訴的法條僅供參考。宋耀明:「其實(追加起訴)建議意義比較大,甚至在檢察官起訴的條文錯誤的狀況之下,法院都可依照刑訴法300條,變更條文。」

律師強調,追加起訴並不罕見,也不影響事證或當事人防禦權,但換個角度想,或許是陳水扁的新書透露了線索,才讓檢察官循線推進,首度開庭就先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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