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銅鑼鄉長李瑞廷被控競選期間,透過競選總部執行長以每戶新台幣3000元行賄買票,經落選對手提出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今天宣判李瑞廷當選無效。李瑞廷將提出上訴。
苗栗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107年11月24日第18屆銅鑼鄉長選舉,李瑞廷獲5668票,經苗栗縣選委會公告當選;落選人謝昌年則主張,李瑞廷競選團隊曾姓執行長於投票日前,涉嫌替李賄選買票,對李瑞廷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合議庭審理後,判決李瑞廷當選無效。
原告主張曾姓執行長於去年10月間,交付1萬7000元給李姓樁腳,5000元為樁腳費,其餘則請託以每戶3000元代價 ,向銅鑼鄉民行賄買票,李姓樁腳當晚即分別交付3000元給4名選民,央求鄉長選舉投票支持李瑞廷。
李瑞廷否認行賄買票,辯稱曾姓執行長只是總部成立時在邀請函上掛名,選舉期間未曾到過競選總部,也未實際參與競選活動,並指李姓樁腳前後證詞不一,不能採信。
苗栗地院庭長兼發言人宋國鎮指出,合議庭認為,李姓樁腳明確指證接受曾男交付賄款及樁腳費用,請託幫李瑞廷買票,曾、李2人並無私怨,也無金錢借貸,且接近投票日前有數通通聯紀錄,基地台位置相近,未採信李瑞廷辯詞。
法官認為,曾男既為競選團隊成員之一,依經驗法則,向選民買票,應得到李瑞廷授意、同意或默許,且應視為被告李瑞廷自身的行賄買票行為,而構成選罷法當選無效事由,故判決李瑞廷當選無效。全案可上訴。
李瑞廷得知判決後,表示「非常驚訝,我什麼都沒做,檢方也沒起訴」,強調當初為拉抬氣勢,與競選連任的縣長徐耀昌在銅鑼鄉成立聯合競選總部,並援用縣長在銅鑼鄉的競選總部組織架構及成員。他說,曾姓執行長「純粹是掛名而已,什麼忙也沒幫」,將委託律師上訴到底,捍衛自己清白。(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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