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產創條例部分條文,租稅優惠施行期間延長10年到民國118年底;為鼓勵業者以自有獲利投資,三讀條文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項,免徵5%營所稅。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舉行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產創條例)部分條文。行政院提案,將租稅優惠措施延長10年,將有助於穩定租稅及投資環境,讓產業安心投資、加速創新布局。
因產創條例將在年底落日,除研發投資抵減外,包含員工獎酬股票、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新創等租稅減免,也將在今年底到期。為了有助研發創新、留才攬才及新創事業發展,三讀通過條文中,將租稅優惠施行期間延長10年,到民國118年12月31日止。
為了鼓勵業者以自有獲利進行投資、活化資金運用,並回應產業界表達未分配營所稅不利企業長期投資規劃的訴求,三讀條文中增訂,投資支出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規定,當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時,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大小企業皆可適用。
強化租稅誘因措施部分,為強化產學合作誘因,三讀條文明定,個人技術入股及學研創作人獲配股票,持股2年並符合在台灣服務的相關條件者,轉讓時以「取得時」或「轉讓時」較低價格課稅。盼透過實質經濟誘因,帶動創作人投入產業創新。
為使集團人才共同享有獲利成長利潤,確實達到留才攬才目的,三讀條文中,放寬母子公司員工雙向取得母或子公司的獎酬股票,均得適用較低課稅規定;針對設立當年度實收出資額達新台幣3億元的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增訂該事業得選擇採用「決定出資總額」的分年彈性方式,取代現行規定「實收出資總額」。
另外,現行條文規定,國營事業研發經費應達一定比例,但因國營事業成立宗旨及業務屬性都不同,三讀條文中增訂,只要符合「非公司組織者」、「公司成立是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者,可不適用須編列研發預算的規定,如中央銀行、中央造幣及印製廠、財政部印刷廠、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等單位。(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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