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條文,配合去年底「以核養綠」公投案過關,刪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的條文。
去年11月24日進行的10項公投案投票,「以核養綠」公投過關,通過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有關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規定,並於107年12月2日失其效力。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95條條文,刪除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條文,僅保留「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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