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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妓男手機陳致中的!告週刊遭駁回

記者 林稚惠 / 攝影 徐記宏 高雄 報導
發佈時間:2010/11/16 10:26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陳致中到底有沒有召妓?他告壹週刊召妓報導的一審判決,今天出爐,法官認為,經交叉比對手機序號跟基地台位置,證明召妓男的手機是陳致中使用,再加上法官調閱人文首璽的監視器,大樓沒有提出,陳致中也沒有積極的動作,法官認為陳致中不願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有違常情,於是駁回陳致中的告訴。

陳致中有沒有如同週刊報導,在7月3日當晚以電話召妓,開車進汽車旅館,調查3個多月時間,法院有了結論。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調通聯紀錄顯示,2個門號跟其他人通話,或者是接受簡訊的時候,他所在的基地台位置相互吻合,這2個門號都是陳致中本人所使用。」

法官之所以駁回陳致中的告訴,根據3點,第1點就是手機,法官調查之後發現,陳致中所使用的A門號,跟召妓男使用的B門號,交叉比對2個門號的手機序號跟基地台位置,發現A門號前後4次使用B手機通話,B門號前後24次使用A手機,2支手機交互使用SIM卡的情況頻繁,顯示A、B門號都是陳致中使用。

而法院為了釐清案情,曾向大樓調閱進出影帶,大樓卻說已經被覆蓋,法官認為陳致中既然否認召妓,影帶有利陳致中洗刷冤情,但他第一時間卻沒有立刻調閱影帶,不積極提供證據,明顯有違常情。

行政庭長:「發文請大廈管理委員會配合,配合把錄影紀錄提出時,因為錄影資料被自動覆蓋,所以沒有辦法來證明原告所訴的情形。」陳致中:「四季汽車旅館的員工來作證,這部分的證詞,我相信法官都一概不予採用。」

再加上法院4次傳喚陳致中,但陳致中都以選務繁忙、跑攤,交由律師提書面證詞,說明自己車輛的使用狀況,法官認為也不應該。

行政庭長:「連續4次的言詞辯論期日,都有通知原告,請求他到場,到法院來說明,原告都沒有到場。」陳致中:「致中做一個原告,我是被害者、受害者,依法不用來出庭,我們全程都有委任律師出庭。」

4次開庭都不出面,不積極替自己辯駁,法官以現有事證判斷召妓男的確使用陳致中的手機,至於被告壹週刊,認為盡到合理查證,與事實相符,判決合理,也不會再回應陳致中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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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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