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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案認定「總統職權」 與周占春大不同


發佈時間:2010/11/11 18:39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最高法院針對龍潭以及陳敏薰人事案部分,判決扁珍,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名成立,有罪定讞。也就是說,認定陳水扁藉著跟總統有關聯性的職務而收賄,這跟之前二次金改案,獲判無罪的理由大不同。最主要的差別就在於「總統職權」的認定。北院的周占春法官認為總統職權需要憲法列舉,但最高院卻認為只要跟職務有「關聯性」,都算是。有法界人士也說,最高法院判決一出,無疑是狠狠打了周占春一巴掌。

二次金改案,陳水扁這個月5日才獲判無罪,但才隔7天,最高法院就針對龍潭案以及陳敏薰人事案,作出有罪判決定讞。

關鍵就在於特偵組當初起訴的內容,查出陳水扁曾經指示李界木,該做的就要做,龍潭案採第一方案,先租後買,要積極辦理。

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總統職權,只要行為跟職務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職務影響力所及,即屬相當。

同樣都是總統職權,最高院認為有「關聯性」就可以,但北院周占春卻認為要憲法上一一列舉。

有法界人士認為最高法院判決一出,無疑是狠狠打了周占春一巴掌。最高院的判決,雖然對各審級法院沒有拘束力,但卻有絕對影響力,因此法界人士也評估,未來也將影響到二次金改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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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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