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前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不滿已請假,卻被以缺席會議為由解僱,提起訴訟。二審認為鴻海違法解僱,判決應給付資遣費150萬餘元及股票,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謝冠宏向法院主張自民國92年起受僱於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自101年2月起擔任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月薪新台幣27萬元。
謝冠宏主張,為赴日本安排女兒就學事宜,預定101年10月22日至25日請假,但行政人員誤植為23日至25日,因此另向鴻海代表人郭台銘補請22日休假。
謝冠宏向法院表示,22日上午當他登機準備前往日本,接獲電話通知召回開會,但他實際上已無法下機,郭台銘就在會議上以他未出席開會為由,宣布將他開除。
謝冠宏認為鴻海違法解僱在先,依勞基法通知鴻海終止雙方勞動契約,鴻海應付資遣費、股票與獎金。
鴻海主張,與謝冠宏是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22日上午謝冠宏以通訊軟體請同事協助遞辭呈給郭台銘,屬自請離職;即使雙方是僱傭關係,謝冠宏無故連續曠職3日以上,公司終止契約關係合法,不得請求資遣費。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謝冠宏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僅判決鴻海給付工作獎金190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則認為,謝冠宏與鴻海屬僱傭關係,證人也指稱22日開會時,郭台銘打電話給謝冠宏,要求他馬上下機返回公司開會,若沒回來就開除,通話結束不久,郭台銘即在會議上宣布開除謝冠宏。
二審認為,難以認定謝冠宏自請離職,事實上謝也無連續曠職3日,鴻海22日已作出解僱決定,但自始未說明謝冠宏未出席會議是否對鴻海造成任何具體損害,難以認定有何情節重大事由,不符勞動基準法雇主得單方面終止契約的規定。
二審指出,謝冠宏因公司違法在先,所以由他通知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已合法生效,得請求資遣費及公司先前承諾給付的股票,判鴻海給付資遣費150萬餘元及23萬5000股鴻海股票。
案經雙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法,駁回上訴而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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