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海外資金匯回,最在乎課稅議題。對此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明定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稅的3種態樣;且若屬應稅的海外所得,只要主動申報補繳,除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財政部表示,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免課稅的3種態樣,包含1、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2、屬於海外所得但已課稅的資金;以及3、雖屬尚未課稅的海外所得、但已經逾核課期間的資金。此外,解釋令規定相關認定原則與應提示文件,供徵納雙方參考,希望藉此消除外界誤解及疑慮,增加台商資金回流投資意願。
財政部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針對我國居住者個人的「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資金」課稅,由於海外資金的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且多數個人對稅法規範普遍認知不足,也不像營利事業有設帳保存憑證習慣,因此解釋令規定個人得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
財政部指出,只要不具所得性質者,例如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海外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及海外財產交易本金等,都不會涉及所得稅問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即使海外匯回資金含有海外所得性質,只要符合3種情況,也不用課稅,包括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國居住者身分;其次是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但已申報課稅;以及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且未申報課稅,但依提示資料辨別所得年度已逾核課期間。
另外,我國居住者個人若有核課期間內尚未申報課稅的海外所得,不屬於上述3種態樣,也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如有應補繳基本稅額,得適用海外稅額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補繳的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免予處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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