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監委提出彈劾案,指出管中閔在擔任國發會主委跟經建會主委期間,固定為雜誌寫專欄,認定他違法兼職,但管中閔律師團認為依照銓敘部75年函釋,如果只是寫專欄、又跟本身職務無關,不該受限,但監委提出說,管中閔的專欄有跟他業務相關。
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替雜誌寫專欄有沒有違法,管中閔律師團根據,銓敘部75年的函釋,認為只要文章內容跟業務無關,依法不能禁止他寫作。
國民黨團:「公務人員不得兼任的是,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但監委卻也是引用同一個函釋,說管中閔發表的文章,可能涉及到他的職務,明顯違法。
面對監委質疑,管中閔律師團引用了司法院民國32年的函釋,指出公務員投稿或出版書籍,收報酬不算是商業行為。更引述憲法第11條,人民享有言論自由,發表著作、在報刊投稿就是言論自由最核心的部分,
馬英九:「他那個不算兼職吧,大法官也解釋了司法院都很清楚,他們在硬拗吧,(你自己是台大的自己當教授),(你怎麼看這件事),我感到非常羞恥。」
管中閔案兩方都提出論點,彈劾案成立後送公懲會,最嚴重可能會撤職,如何處置就看公懲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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