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以台大校長管中閔在入閣期間,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兼職報酬,通過彈劾。7位監委投下彈劾贊成票,包括前總統馬英九任內所提名的方萬富。
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日前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國內外兼職立案調查,監委分別在去年10月、12月、今年1月三度發函約詢管中閔,但管皆透過律師請假未出席。
監察院今天召開彈劾管中閔審查會議,採記名投票方式,以7比4通過彈劾,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監委陳師孟、田秋堇、方萬富、林盛豐、瓦歷斯.貝林、張武修、楊芳婉投贊成票,其中方萬富是前總統馬英九所提名的監委;投下反對票的王美玉、劉德勳、章仁香、江明蒼也都是馬英九所提名。
彈劾案由為,管中閔在101年2月6日至104年2月3日期間,擔任國家高階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的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新台幣65萬元的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和敗壞官箴,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
監委王幼玲指出,根據壹傳媒回覆的公文,管中閔是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就與該公司完成口頭約定供稿給壹週刊作為社論,獲取每月5萬元、每年約65萬元的固定稿費報酬。但管中閔獲邀入閣擔任政委後,並未中止與壹傳媒的合作,在擔任政務人員長達3年期間,持續不斷匿名供稿,共獲取190萬元的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事證明確。
監委蔡崇義指出,台灣法制對公務員兼職向來採取嚴格禁止的立場,實務上雖然允許公務員在不妨礙其工作與本職的性質或尊嚴、不涉職務的事物時,得投書媒體賺取稿費,但須限於「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及「賺取薄利」等要件。
根據監察院調查發現,管中閔自壹傳媒領取的稿費報酬,原則上每個月5萬元,另外每半年間會有一個月提高給付為7萬5000元,與壹傳媒之間的合作關係具有相當的固定性和週期性,與一般讀者投書是偶一為之的情況有別。
而管中閔所獲得的報酬,是「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所定單一法定兼職每月支領上限8500元的近6倍,已非僅獲取薄利。
至於管中閔提送至監察院的書面說明中稱「僅是純為受邀投稿,從未擔任壹週刊雜誌的任何職務,並非兼職」,王幼玲說,銓敘部99年間,曾就公務員得否經指派長期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資訊做出函釋,銓敘部函釋明確指出,僅限於不支薪才不違反兼職規定,可見形式上是否在傳播媒體擔任職務並非認定重點,管中閔長期固定以匿名方式為壹週刊撰寫社論,實質上屬於兼職無誤。
根據監察院彈劾案件審查決定書內容,管中閔在101年2月6日起就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並於102年2月18日起,兼任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103年1月22日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仍續兼任主委,於104年2月3日卸任。(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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