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發揮金融監理效能,擬大幅提高對銀行的罰鍰上限,若違規情節重大,罰鍰上限將由原本的最高新台幣1000萬元,調高5倍至5000萬元。
至於何謂「違規情節重大」,修正草案規定,包括銀行違規發行股票、違規募集共同信託基金、銀行未建立內稽與內控機制,以及銀行拒絕配合主管機關依法對業務、財務進行檢查等事由。
草案也要求銀行負責人遵守競業禁止的基本盡職條件,授權主管機關可就禁止銀行負責人涉及利益衝突,訂定相關規範。例如若銀行負責人違反利益輸送,可命其限期調整,若屆期仍未調整者,可予以解任。
另外,為強化防制洗錢國際合作,草案明定政府可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並基於互惠原則得請相關機構提供必要資訊予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草案並增訂行政管制措施,以有效導正銀行違規行為,未來主管機關將可運用各種監理措施督促銀行採取改善行動,例如限制投資、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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