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20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原因,導致逾期繳納稅捐,可免予加徵滯納金,另外,享受租稅優惠待遇的納稅義務人,若有嚴重逃漏稅情事,除了停止並追回其優惠待遇,現在也將公告姓名與相關資料。
根據《中央社》報導,三讀修正條文明定,享租稅優惠的納稅義務人若有嚴重逃漏稅情事,依規定將停止並追回其優惠待遇,財政部也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的下1年,公告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
另外,此次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0條條文明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的事由,導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納者,可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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