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主任陳昌邦今天提醒,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外國人在台灣從事藝術工作可以用個人名義向勞動部申辦工作許可。
過去外國人如果想來台灣從事藝術或演藝工作,除應符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範外,還需由雇主申請許可,才能在台灣境內工作。
但由於考量藝術工作的特殊性,優化台灣文化藝術就業環境,勞動部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放寬申請資格,只要外籍藝術工作者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所訂資格,就可以不經由雇主申請,直接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主任陳昌邦說,外籍藝術工作者可申請從事的工作許可類別,包括「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及「工藝類」等4類,目前所申請的案件,以「表演及視覺藝術類」約占67%最多,其次為「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約占23%。
陳昌邦表示,申請案件中常因為應備文件缺漏,需再函請補正的情形,影響外籍藝術工作者取得工作許可的時效。
他提醒,退件補正的情形大多是因為未檢附符合法令規定的資格證明文件或工作經驗未達規定年數等,外籍藝術工作者於申請前,應多再留意相關資格及應備文件的規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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