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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彈劾案審查會應以公開記名投票表決


發佈時間:2018/10/29 13:52
最後更新時間:2018/10/29 13:52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彈劾案審查會應以公開記名投票表決。全案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須交黨團協商。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俊俋說,監察法主要是監察院職權行使,透過修法希望未來對於彈劾,不管贊成或反對,都應該「公開記名為之」,他說:「彈劾、糾舉、審計是監察院的憲法權力,要行使這樣的憲法權力,本來就應該要負責任。」

 

鑑於彈劾案攸關人民重大權益,為避免監察委員利用不記名投票規避責任,初審通過的草案明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的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彈劾案審查會,應以公開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

草案也規範,彈劾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現行規定賦予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具有裁量是否公布的權力。初審通過的草案主張應當基於程序公開原則,條文內容修正,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後,應予以公布。
 

此外,初審通過的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規定,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作適當的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果超過2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以書面質問,以發揮監察院的權能。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裁示,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處理完畢、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審議前須交黨團協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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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監察法#記名#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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