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三讀施行後法院將設勞動法庭。勞動部長許銘春說,民眾相當信任行政調解,未來行政與法院的調解制度並存,不會衝擊行政機關調解服務。
勞動事件法可望在立法院本會期三讀通過,對於法院調解制度是否衝擊到現行行政主管機關調解服務,勞動部長許銘春近日接受中央社專訪時回答,不會有所影響。
勞動事件法草案共53條,所定義的勞動事件指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至於工會與會員或會員之間因工會相關規範所生爭議、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因建教合作相關規範所生爭議等,都包括在內。
草案中也規定,各級法院應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迅速審理勞動事件。
許銘春說,勞動事件法的調解跟一般認知「雙方各退一步」的調解是不同的,不僅是由法官親自調解,法官更在調解程序就著手聽取雙方陳述,了解事實證據。如果調解不成立,就進入訴訟程序。
許銘春解釋,勞動事件法的調解是由法官與勞資方各一人組成調解委員會,在雙方無法合意成立調解時,依職權提出適當方案,這個方案要可以確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給付金錢或財產上給付。
此外,法院在調解過程中,就勞資雙方的陳述、相關的爭點及證據,會適時曉諭法官心證及當事人訴訟的可能結果,如果無法調解成立,就會由調解法官續行訴訟。
許銘春指出,勞工對於現行調解制度有極高的信賴及認同公信力,調解成立率將近5成,民眾滿意度也不錯,因此行政機關提供的調解服務,不會因為法院調解而有所影響。
她說:「實務上一般勞工遭受雇主違法對待時,通常第一時間會想要找勞工行政機關協助。」
她認為,勞動事件法通過後,將讓行政機關調解與法院調解制度並存,讓勞工可以依照案件舉證複雜程序及標的金額多寡,自由選擇協助管道,是對於有效解決國家勞資紛爭的最好方向。
至於勞動事件法通過之後,是否有可能會提高現行法律扶助的對象及金額,許銘春指出,在勞工權益基金預算規模及整體法律扶助案件量允許之下,將考慮放寬法扶的適用對象及提高補助金額。(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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