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公投盟陳情遭判拘役案引發質疑,監委陳師孟今天表示,此案已定讞,怎會干預審判獨立,且監院類似的調查報告不計其數,他並非認為此案法官的法律見解非常離譜,但判決恐有不當。
公投護台灣聯盟103年4月29日以要求立法委員做成廢核四的決議為訴求,號召群眾於立法院前集結靜坐,公投盟前執行長賴芳徵於警方打開拒馬活口時,持機車大鎖欲將拒馬活口鎖上,警方認此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隨即下令逮捕。監委陳師孟、王幼玲立案調查此判決有無違誤、警察執行公權力有無逾越比例原則等。
不過,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認為,憲法雖保障監察院可行使調查權,但憲法第80條也指出,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依據法律調查的意見,是屬於審判獨立保障的範圍,審判獨立事前不能干涉、事後不能影響。
陳師孟上午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不曉得呂太郎在講什麼東西」,所謂審判獨立,是指在法官還沒判決或審理過程中,如果監委對此發表看法或做出調查報告,可能有干預審判獨立之嫌,現在案子已經定讞,哪有干預審判獨立的問題。
陳師孟說,法官的法律見解還是要符合經驗法則、比例原則等,如果做出非常離譜的判決,對人民造成不利,誰說不該受懲罰。
分析本案,陳師孟指出,妨害公務罪是以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為要件,法院將該要件擴張解釋為「對物(拒馬)」施力也算,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應予進一步釐清。
陳師孟說,根據法律學者的解釋,所謂施強暴脅迫者是指對「公務員之身體」,賴芳徵拿機車大鎖要鎖拒馬,沒有碰到任何警員或公務員的身體,高院判賴芳徵對拒馬施加力量也叫施強暴脅迫,擴張解釋到超乎想像的地步。
陳師孟表示,調查此案到最後不一定是彈劾法官,但會寫出調查報告,促請檢察總長替賴芳徵提非常上訴或促請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再審。
他說,監院做這種調查報告不計其數,司法院的說法未免太本位主義。他並非認為此案法官的法律見解非常離譜,但判決恐有不當。
陳師孟、王幼玲指出,近年人民陳抗活動中,警方動輒以妨害公務罪逮捕失序民眾,此限制人民表達自由的手段,是否均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有無過分干預而侵害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等,都有調查的必要。(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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