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院派出服務員,在送餐途中,明查暗訪,看看有沒有民眾違法,拿攝影機偷錄大銀幕,但業者也知道根本防不住智慧型手機,律師說,不只在電影院裡面偷錄違法,就連演唱會拿手機起來錄影,已經算是重製,只要業者提告,民眾就會吃上官司。
電影院防偷錄,第一關,驗票還看有沒有攝影器材,看電影過程,有時候看到店員拿著爆米花、可樂送餐點,其實,他們除了服務客人,兩隻眼睛也在看有沒有人正在偷錄大銀幕,藉機進去調冷氣,也是檢查黑黑的廳院裡,有沒有REC小紅點閃閃發光。
防偷拍有3步驟,卻防不了民眾的手機和相機,好比Lady Gaga的演唱現場,台下粉絲拿著手機相機錄下表演片段,其實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重製,只要主辦單位提出告訴,就已經違反著作權法,要賠一大筆錢。
但如果只有私人蒐藏或合理用途,就沒事,還有另一種情況。江蕙vs.黃乙玲:「來,擺個姿勢,什麼姿勢,隨便啦。」
台下鎂光燈閃個不停,江蕙和黃乙玲開放拍照,當然另當別論。律師鄭克盛:「如果你記錄是像這樣,把整段像這樣,整段長達10幾分鐘,或是一個完整的紀錄,這個部分構成侵權的疑慮就很多了。」
表演影片沒經過授權散佈在網路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銷售行為罰更重,最高可處5年,但就是有人想挑戰公權力,也讓電影院業者,小心謹慎,出奇招糾出不法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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