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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PO照吃好料!他哭窮不付扶養費 前妻氣炸提告

編輯 陳頡 報導
發佈時間:2018/09/18 23:39
最後更新時間:2018/09/18 23:39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南部1名吳姓男子2年前和妻子協議離婚,原本答應在2名子女成年前,每月支付1萬6千元的教育費和保險費等,但去年8月起便不再支付;陳姓前妻多次催討未果,發現吳男口口聲聲說沒錢,卻常在網路上分享吃喝玩樂的照片,氣得提出告訴。案經審理,法院判處吳男敗訴,並須歸還積欠的27萬餘元扶養費。

根據判決書,吳男聲稱和陳女離婚後,都有依約定負擔扶養費,無奈養父去年3月因病造成下身癱瘓,生活無法自理,但他平時得外出工作,只好把對方送到長照中心,每月光是醫療雜費就得支出3萬元,而自己在貨運公司上班月薪僅3萬5千元,扣除生活開銷後尚有母親需要照顧,實在無力負擔扶養費。

 

陳女則反控,男方擔任砂石車司機,月薪至少5萬多元,最多甚至可達8萬多元,並非如他所說只有3萬多,且吳男養父在2人離婚前就有中風、失智等情況,生活早已無法自理,加上對方聲稱無力負擔,卻常在臉書PO出和友人外出聚餐、吃喝玩樂,以及逛美式大買場等照片,顯見其並未盡為人父之責。

案經屏東地院審理,法官審酌,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在於「生活之保持」,縱然生活困難或必須犧牲與自己地位相當之生活,也不得不維持受扶子女之生活,亦不能免除扶養義務,加上吳男正值壯年,具有工作能力,其母也有餘力照顧養父,因此判處他須歸還積欠的27萬餘元,並按離婚協議內容每月支付扶養費,直到子女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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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扶養費#哭窮#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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