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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位被衛局罰! 方季惟代言不實罰4萬

記者 施協源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0/05/04 18:21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立法院才剛通過「公平法」第21條修正案,將廣告不實的損害賠償責任中,增列代言人也要連同廠商,負起賠償責任,以後凡是有民眾聽信名人代言,卻權益受損,可到法院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但法案才通過初審,台北縣衛生局就先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開罰,認為藝人方季惟代言的酵素減肥食品,不但宣稱療效,還故意使人相信,將她和廠商都罰4萬元。

藝人方季惟(影片片段):「瑜珈教室的小姐,每個都跟我一起吃,而且他們也瘦得好開心。」

就是這段宣稱有減肥療效的廣告,讓藝人方季惟成為第一位,因為廣告內容不實,被衛生局依食品衛生法開罰的代言人。北縣藥物食品管理科長王淑芬:「『因為用了這個商品之後,使她一個月內可能瘦了8公斤』等等,這樣瘦身減重的致詞。」

衛生局人員說,因為代言人方季惟,聲稱她自己也是這款產品使用者,還說用了之後就可以成功減重,但衛生局認為產品是健康食品,還宣稱減肥療效,而且發現根本沒有減重效果,明顯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企圖,才會對代言的方季惟開罰。王淑芬:「北縣衛生局認為她跟商品廣告主,是有實施共同違法的行為。」

藝人接廣告代言,卻因為產品出問題惹上官司,已經不是第一次,這次,北縣衛生局大動作,除了罰廣告商4萬元,也對方季惟開罰4萬,一樣重的罰金比例,就是要代言人引以為鑑,以往不實廣告只有行政裁罰,現在公平交易法第21條,即將增訂「不實廣告薦證者,也須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受害民眾除了可以向廠商求償,也可以向代言人請求民事賠償。

◎翻攝衛生局蒐證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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