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民眾都有信用卡,但您知道繳費期限是當天幾點鐘嗎?台北縣一名女子,在期限當天下午5點繳了卡費,不過銀行認為已超過「三點半」的結算時間,已經逾期將她強制停卡,法院認為銀行剝奪消費者權益,判賠2萬元!
超過3點半才繳錢,銀行居然說這樣是逾期交款,停卡處分!害韋小姐成為信用不良的客戶,其它十幾家銀行通通跟進,用「被他行停卡」的理由連帶處分,氣得她一狀告上法院。
原告韋淑玲:「因為他們認為我違約,我超過3點半,但是我超過3點半,你應該給我下一張是有滯訥金吧!也沒有啊!」
過了3點半才繳錢,到底算不算逾期,仔細看看繳款單上,只有寫要哪一天,並沒有說要幾點交,判決下來,銀行的3點半理論敗訴,而且還因為剝奪消費者權益,判賠2萬元。
這個結果,韋小姐很滿意,因為她也是等於幫其他消費者爭取權益,現在判定,只要繳款期限當天晚上12點之前,都不算逾期,官司打了3年,氣也氣消了,韋小姐現在皮包裡面只放現金,她說,還是現金比較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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