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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電腦駭客依法重罰

記者 陳心怡 王經維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3/06/03 12:24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過去無法可罰的電腦網路犯罪行為,也就是俗稱的網路駭客,現在有了重大改變!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入侵政府電腦以及製作病毒損害他人的行為,都將處以3年到5年,以及10萬元到20萬不等的罰則。

電影駭客任務中,隨意穿梭別人電腦的場景,在現實生活中可不被允許!

槌子一敲,代表我國刑法對於網路駭客的行為規範,走向新的里程碑。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我國現行刑法,對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的行為,並沒有任何罰責,因此,像是今年3月間,建中學生癱瘓總統府網站,就無法可罰。

不過,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中,增列有關妨害電腦使用罪後,未來:1.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將處三年徒刑、十萬元罰金。2.無故刪除變更他人電腦紀錄,將處五年徒刑、二十萬元罰金。至於入侵政府電腦,則要加重刑責二分之一。4.而製作病毒、損害他人,則將罰五年徒刑以及二十萬元罰金。

不過,有鑒於入侵電腦的行為輕重有別,受害人也有可能不以為意,因此,這些刑責,都屬於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唯有受害人提出告訴,才會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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