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29歲男子,與已婚婦人發生姊弟戀,兩人並簽下婚前協議書,約定男方要在父親往生後6個月內與女方結婚,否則要賠1千萬元,但該協議最近被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違反善良風俗,判定無效。
一個是豬肉攤的兒子,一個是隔壁水果攤的老闆娘,女方比男方大了12歲,兩人情投意合,展開姐弟戀,後來老闆娘也因此和丈夫離婚。
原本以為能得到家人祝福,但男方長輩反對之下,兩人簽下婚前協議書,最受爭議的一句,就是男方同意在父親往生後6個月內,和女方結婚,否則應支付女方1千萬當作賠償。
男方簽下本票,在場的還有朋友和律師,但一年後,兩人戀情告吹,男方反悔要拿回本票,結果鬧上法院。男方:「那一天我本來沒有要去,她一直打電話來,說已經找朋友來,我不去她就要去自殺。」
法官在審理後認為,契約妨害婚姻的自由意志,違背善良風俗,根本無效,但女方律師有不同見解。
女方律師蘇信誠:「他不想付錢啊,其實我們都知道男方,可能沒有什麼財產,那個契約只不過是一種協議,就是給他一點拘束,契約有沒有法律效力,原則上我們認為是有的,法官認定的方式,有點用道德去看這個事情。」
女方要的是保障,但男方卻覺得被威脅,一段感情,卻和金錢綁在一起,這樣的婚前協議,交給司法處理,再也沒有挽回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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