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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家暴不設防!當街毆妻 警無強制力介入


發佈時間:2012/08/11 18:57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男子當街毆妻,路人報案後員警到場,卻讓被害人跟著加害人回家?9號晚上7點多,台北市延平北路和昌平街口,民眾目擊一名男子抓住妻子頭髮,之後把妻子重摔在路,受害人明明全身是傷,卻選擇隱忍,由於傷害是告訴乃論,通報家暴、申請保護令也都要當事人同意,檢警無法強制執行。

涉家暴男子:「沒關係啊沒關係,妳叫警察來啊。」妻子:「…」涉家暴男子:「好啊等警察來嘛。」

白衣男子不停叫罵,坐在地上的婦人,披頭散髮,根本無力反抗,目擊民眾拍下過程,指控男子涉嫌家暴。

目擊民眾:「那女的不動啊,就一直喊救命啊,然後他(男子)就像抓住一樣,一手抓著她的頭髮,一手抓著她的腳就往路邊丟,那女的身上全都是傷了啊,警察就來了跟我講說,那女的說不要告老公,他們(警察)跟她說,是她老公喝醉酒。」

9日晚上7點多,台北市延平北路和昌吉街口,發生這起暴力事件,時間長達5、6分鐘,報警民眾說,打人打到大街上,警察都來了,難道不能想想辦法嗎?

律師李岳洋:「警方或是檢察官,認為被害人他有危險時,可以代被害人申請保護令,不過在實務上的操作,如果被害人自己都說不要時,那檢察官或警察,當然認為沒有保護的必要。」

也就是說,員警得確認當事人意願,是否提告傷害,或通報家暴,但加害自己的親人就在現場,受害人往往會選擇隱忍,警方也沒轍,當事人必須有立即生命危險,才能申請緊急保護令,24小時內生效,一般保護令,要等法院開庭裁定,至少4到6週,時間拉長,很多受害人降低意願。

根據統計,過去1年,全台獲報家暴及性侵案件大約12萬件,還不包括未通報的部分,其中只有不到2千人移送法辦,多半是易科罰金或緩刑了事,法制面的漏洞和寬鬆,讓受害人無法安心求援,隱藏的家庭暴力,是不少社會新聞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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