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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師行為不檢 終身不得任教「失效」


發佈時間:2012/07/28 11:5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曾經因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遭學校解聘的老師,未來將有機會重返教職!3年前,新竹一名吳姓男老師在運動會頒獎典禮,向女友求婚,之後男老師卻跟女大生爆發婚外情,學校認為他的行為有損師道,不予續聘,但當事人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還聲請釋憲,27日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認為教師法中老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終身不得聘任的條文不符比例原則,侵害教師工作權,已經違憲,要求主管機關1年內必須檢討修法。

吳姓男老師vs.女友(2009.02.):「妳的過去我來不及參與,但妳的未來我一定不缺席,嫁給我吧。」

捧著花束,單腳下跪,吳姓男老師在頒獎典禮上,向女友求婚,這一幕讓在場的師生鼓掌叫好,結婚後2個月,男老師卻和另一名女大生爆發婚外情,校方認為他行為不檢,不予續聘,當事人不服,聲請大法官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吳永宋:「規定違法的人不得聘任為教師,與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違背,應在本解釋公佈之日起,1年屆滿即失其效力。」

27日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認為教師法中,老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得聘任」這種條款,等於沒給當事人改正機會,侵害教師工作權,永遠不能執教鞭,也不符合比例原則,已經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必須在1年內檢討修法。

司法院進一步指出,所謂的行為不檢,包括性騷擾、嚴重體罰、論文抄襲或考試作弊,至於曾涉及性侵的老師,校方仍能拒絕聘任,沒有違法問題。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怎麼樣叫做改過自新,第二就是間隔時間的合理期限,比如是說嚴重的性騷擾,這可能間隔時間就要久一點。」

教育部回應,尊重釋憲結果,強調之前校方都是依據性平會及教評會討論結果行事,也會盡快提案修法,讓學校再碰到類似狀況能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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