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遺失物,依法可向失主要求3成報酬,但台中市一名拾荒婦人,卻在撿到女老師的手機後,要求對方交付4千元,否則將毀壞手機,女老師錄音存證,報警處理,拾荒婦人不但沒拿到報酬,還涉及恐嚇取財和侵占遺失物罪,被移送法辦。
1萬2千元手機失而復得,徐姓女老師鬆了一口氣,23日她開會途中弄丟了手機,一名拾荒婦人撿到,和女老師通上電話,但不是要還手機,而是開口要錢。
撿到手機婦人:「2千元不行啦,太少了啦,要3千元啦。」徐姓女老師:「我也沒錢啦。」撿到手機婦人:「4千。」徐姓女老師:「我沒有帶那麼多啦。」
徐姓女老師:「一開始比較兇,讓我很害怕我的機子被丟掉,然後她就說這手機很重要嗎?要不然妳怎麼這麼緊張。」
女老師說,婦人先問她,當初花多少錢買手機,然後開始討價還價,甚至威脅拿不到錢要毀壞手機,還要女老師不能報警,交款時不能有其他人,兩人約在豆漿店見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時,埋伏員警當場逮捕婦人。
協和派出所所長陳振二:「如果遺失人沒有交付給她4千元,她就會把手機摔掉,用這種恐嚇的方式,來取得她的報酬,構成刑法的恐嚇取財罪。」
警方表示,民法規定撿到遺失物,可以向失主要求3成報酬,但應該先將遺失物交給警方,代還給失主後,再透過合法程序提出請求,要是私下強索報酬,恐怕吃上官司,婦人不但沒拿到錢,還被警方依恐嚇取財和侵占遺失物罪嫌移送法辦,真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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