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腳趾發炎需清創,醫院卻擅自截肢?高雄一名林姓男子,去年因為右腳第4趾發炎,到醫院請醫師替他動清創手術,但林姓男子直到術後第7天,換藥時才發現自己被截肢,氣得告上法院,事後調查,醫生表示,是避免引起敗血症,才會替病患截肢,不過因為未經病患同意,確有疏失,要賠償林姓男子30萬。
拿著拐杖走起路來有點一跛一跛,感覺站不太穩,平衡有問題,原因就出在男子的右腳第4趾腳趾頭被截斷了一半,變得比最後一趾還更短,而且腳趾還變形,男子氣得大罵都是醫院太惡質。
林姓男子:「他太過惡質,真的太惡質,都沒說什麼就對了,就直接給我截斷。」
林姓男子拿出手術同意書,生氣的向媒體投訴,明明手術同意書上寫的是清創,怎麼會變截肢?
他的腳趾是在去年受傷,感染蜂窩性組織炎,當時是到小港醫院治療,不過出院之後,因為右腳第4趾上端,還有一些壞死皮需要剪掉,就近到建佑醫院處理,進行清創手術。
結果7天後,解開紗布換藥時,他才發現自己竟然被截肢,憤而提告求償100萬。
建佑醫院副院長朱文洋:「壞死的部分,那一部分已經接近脫落了,所以外科醫師就直接把它拿掉,避免它再度惡化。」
雖然事後院方解釋,醫師的做法是為了避免引發敗血症的正確處置,但林姓男子在術前已經2度表明不願截肢,而且醫師助理也證實,手術同意書上的截肢手術是術後補記,因此法官認定醫師有過失,要賠償林姓男子30萬元的慰撫金。
但是因為截肢後,造成林姓男子走路平衡有問題,還因此跌倒,再次住院,讓林姓男子決定再上訴,他說就算再多賠償,也換不回原來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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