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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能再罵人? 罵下屬公司連坐

記者 李晴 / 攝影 王經綸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8/07/08 18:08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上司罵下屬,公司被連帶處罰,這樣的案例在台灣比較罕見,法官解釋,是因為上司在教訓下屬的時候,是以上級的身份,因此認定在行使主管職權,如果言行失當,公司等於是沒有盡到注意責任;不過,這並不代表以後所有的案例通通都適用,因為每個法官見解不同,也會按照不同的個案,來作出應有的判決。

上級罵下屬,原本被認為是天經地義,但內容涉及人身攻擊,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腳;不過法官強調這只是個案,每個案子的狀況大不相同,判決結果,因法官而異。

士林地院行政庭長蔡明宏:「被告對於原告為辱罵的行為的時候,是以主管的身份與執行職務有關,所以就是認定被告兆豐公司,要與另一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

因為每個法官審判,都有自己的法律見解,跟當時的個案的特殊的情節,所以未必就其他個案,能夠一予延用。」

事實上,公司連帶賠償的特殊案例就發生過好幾起,一名護士在自家醫院接受腹腔鏡手術,結果造成不孕,法院判醫院應該連帶賠償259萬,而客運駕駛在乘客沒站穩的時候就貿然開車,乘客受了傷,一審也判客運要賠392萬,還有一名65歲的重聽老先生,向兒子借計程車載客出了意外,靠行公司也跟著賠84萬。

換句話說,明明公司能事先預防,卻沒有注意而造成侵害他人的行為就得負責,與員工連帶賠償,這樣的案例一出現,讓員工大聲叫好,但不少企業老闆卻開始頭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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